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牢靠国防,包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遂举行,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预防和对抗侵略,阻止武装倾覆,守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清静所举行的军事运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运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涯与生长的清静包管。国家增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生长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发动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自力自主、自力重生地建设和牢靠国防,实验起劲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举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增强国防建设,增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生长。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运动实验统一的向导。
第六条 守卫祖国、对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推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武士,�;の涫康恼比ㄒ�,开展种种形式的拥军优属运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开展拥政爱民运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天下清静,阻挡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运动中作出孝顺的组织和小我私家,接纳种种形式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法和有关执法,拒绝推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和清静的问题,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布,决议天下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证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媾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发动令,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向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一)体例国防建设生长妄想和妄想;(二)制订国防建设方面的目的、政策和行政规则;(三)向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五)向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发动事情和人民武装发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事情;(六)向导和管理拥军优属事情和退泛起役的武士的安顿事情;(七)向导国防教育事情;(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配合向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准备役事情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事情;(九)执法划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导天下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天下武装力量;(二)决议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目的;(三)向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妄想、妄想并组织实验;(四)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凭证宪法和执法,制订军事规则,宣布决媾和下令;(六)决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体例,划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军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使命和职责;(七)遵照执法、军事规则的划定,任免、培训、审核和赏罚武装力量成员;(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生长妄想、妄想,协同国务院向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执法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证情形召开协调聚会,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刍嵋槎ǖ氖孪�,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规模内组织实验。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有关国防事务的执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照执法划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准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发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ぁ⑼朔浩鹨鄣奈涫康陌捕俸陀稻攀舻仁虑�。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凭证需要召开军地联席聚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军地联席聚会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认真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认真人配合召集。军地联席聚会的加入职员由聚会召集人确定。军地联席聚会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遵照各自的权限打点,重大事项应当划分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使命是牢靠国防,对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清静劳动,加入国家建设事业,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需遵守宪法和执法,坚持依法治军。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向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举行运动。
第二十条 国家增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顺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增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事情,提高包管水平,周全提高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步队和准备役步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步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使命,须要时可以遵照执法划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准备役步队平时凭证划定举行训练,须要时可以遵照执法划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凭证国家宣布的发动令转为现役步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向导指挥下,担负国家付与的清静守卫使命,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使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守卫国家清静和利益的需要相顺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准备役。现役武士和准备役职员的服役制度由执法划定。国家遵照执法划定对现役武士和准备役职员实验衔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榨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法建设武装组织,榨取不法武装运动,榨取冒充现役武士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占。国家增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接纳有用的防卫和管理步伐,守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清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直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事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有关军事机关,凭证国家划定的职权规模,分工认真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事情,配合维护国家的清静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凭证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讯、防护、交通、包管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遵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包管国防设施的建设,�;す郎枋┑那寰�。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生长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知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军民团结、平战团结、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目的。国家统筹妄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增进国防科学手艺前进,增强高新手艺研究,施展高新手艺在武器装备生长中的先导作用,增添手艺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验统一直导和妄想调控。国家为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须要的包管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使命,包管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接纳须要步伐,作育和作育国防科学手艺人才,创造有利的情形和条件,充分验展他们的作用。国防科学手艺事情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手艺事情者的待遇,�;て湔比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凭证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包管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家包管国防事业的须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添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生长水平相顺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验财务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装备设施、物资器材、手艺效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凭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结构,调解和处分国防资产。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验展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 国家�;す雷什皇芩鸷�,包管国防资产的清静、完整和有用。榨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破损、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遵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管理。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看法、掌握国防知识、发挥爱国主义精神,自觉推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增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配合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加入、恒久坚持、考究实效的目的,实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团结、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团结、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团结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接纳步伐,增强国防教育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整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种种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添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构澜逃�。教育、文化、新闻、出书、广播、影戏、电视等部分和单位应当亲近配合,接纳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包管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发动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清静遭受威胁时,国家遵照宪法和执法划定,举行天下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清静时期举行发动准备,将人民武装发动、国民经济发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发动准备纳入国家总体生长妄想和妄想,完善发动体制,增强发动潜力,提高发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贮存清静、挪用利便、按期替换,包管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配合向导发动准备和发动实验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整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清静时期必需遵照执法划定完成发动准备事情;在国家宣布发动令后,必需完成划定的发动使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凭证发动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小我私家的装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适当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遵照宪规则定宣布战争状态,接纳种种步伐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导全体公民守卫祖国,对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
第五十条 遵照执法服兵役和加入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下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打点兵役事情,凭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下令完成征兵使命,包管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整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准备役事情,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使命。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证国家的要求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切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证国家划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口岸、机场、蹊径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武士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凭证划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す郎枋�,不得破损、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划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神秘,不得不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神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神秘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运动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力,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举行阻止或者揭发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运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遵照国家有关划定取得赔偿。
第十章 武士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 现役武士必需忠于祖国,推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清静、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武士必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军事规则,执行下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武士应当发挥人民军队的优良古板,热恋人民,�;と嗣�,起劲加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使命。
第五十九条 武士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接纳有用步伐�;は忠畚涫康纳⑷烁褡鹧�,对现役武士的婚姻实验特殊�;�。现役武士依法推行职责的行为受执法�;�。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武士。国家包管现役武士享有与其推行职责相顺应的生涯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辛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事情的现役武士在生涯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国家实验武士包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顿退泛起役的武士,为转业武士提供须要的职业培训,包管离休退休武士的生涯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安顿转业武士,凭证其在军队的职务品级、孝顺和专长安排事情。吸收转业武士的单位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在生涯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武士,对残疾武士的生涯和医疗依法给予特殊包管。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武士退泛起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吸收安顿,并包管其生涯不低于外地的平均生涯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武士眷属,抚恤优待义士眷属和因公牺牲、病故武士的眷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准备役职员和其他职员依法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使命时,应当推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包管其享有响应的待遇,凭证有关划定对着执行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占、互不干预内政、一律互利、清静共处五项原则,自力自主地处置惩罚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接纳的有利于维护天下和地区清静、清静、稳固的与军事有关的运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起劲。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武士的划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行政区的防务,由特殊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执法划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